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

证券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