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