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情况;

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股东)情况;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