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

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