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章程;
公司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股东在本机构以外的实体持股情况,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
公司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资信评级分析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报告;
符合资信评级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人员管理、业务规则、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