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除了提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章程;

公司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公司组织机构、治理结构情况;

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立项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内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