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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相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存放和管理可以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依据其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注册登记、资金结算及监督业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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