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义务;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并核算、记账;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送代销协议;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专项监察稽核报告;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做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