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代销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签订新的代销协议;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代销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可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签订新的代销协议;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代销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可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