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