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