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