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