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实施日常监管。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第三十八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