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实施日常监管。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