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