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