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