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的,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基金信息;
未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未能保证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早于规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媒介公开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