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置备义务;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置备义务;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