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