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