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