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