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澄清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