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澄清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