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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告管理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第七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以下信息: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信息向接受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第九条 证券公司和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化交易有关信息,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并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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