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信息向接受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证券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确认,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客户收到证券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证券公司核查发现客户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信息不实的,应当督促客户按规定报告。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委托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