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以下信息:

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产品管理人等;

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