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并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频繁出现报告信息与交易行为不符等情况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