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六章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可以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约谈提醒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开展评估、监测等工作,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负责合规风控等职责的相关人员未履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合规风控和客户管理等职责,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