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