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负责合规风控等职责的相关人员未履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合规风控和客户管理等职责,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