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业务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业务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不再具备第十条规定其他条…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报送年度执业情况。年度执业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