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规定;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十五人,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保荐代表人不少于四人;
最近二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