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荐业务的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