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