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报送年度执业情况。年度执业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