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