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