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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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