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