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