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