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 第三十条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特别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