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