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
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
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