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