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