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