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