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