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