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